1、相关名词解释
选举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选举无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未过半数参加投票,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余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有效票:指一张选票所表示赞成的候选人(包括另选人)等于或少于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而且没有被涂改。
无效票:指一张选票所表示赞成的候选人(包括另选人)多余该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或涂改。
当选:是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代表候选人(包括另选人)获得该选区最后确定选民数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重新选举: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次投票中,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二是代表候选人都未获得过半数的选票;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以上三种情况都要重新选举。
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另行选举。即把第一次投票未过半数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计票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2、选民委托投票要有哪些条件?
答:委托代为投票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时,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3、选举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在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什么?
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后的符号栏内划“○”。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得用铅笔。笔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不按以上符号填写的,为无效票。
4、什么时候公布选举结果?
答:计票结果于当日或次日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经区选举委员会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按选区以公告形式于选举日后的5日内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