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体会平台委员会关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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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体会平台委员会文件
 
厦理工党委[2013]11号

 
   

中共华体会平台委员会关于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增强校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三)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四)依法治校原则

(五)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原则

(六)群众参与、群众监督原则

第四条 正确处理“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党委要坚持管方向、管大事,以主要精力研究学校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不包揽具体行政事务。校长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做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行政管理工作,重视和支持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要加强团结协调,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党委书记和校长在班子团结协调方面负主要责任,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严于律己,做出表率。

第五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工作沟通制度。自觉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紧急情况及时沟通。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各子规划,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四)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统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

(九)负责学校的宣传、新闻监管和政治稳定工作。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无党派人士、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人士、华人华侨、“三胞”眷属及港澳台学生等的统战工作。

(十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十三)其他重要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八条 校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校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三)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七)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八)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会议主要应设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党政联席会(校务会)、党政领导碰头会等。

第十一条 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例会制度。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研究某项工作,其分管领导必须出席。如果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议题确定。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并汇总到学校办公室。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要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较成熟的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对报送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党委书记应主动与相关党委成员协商、交流意见,然后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党委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四)议题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华体会平台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五)会议决定。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行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或者对意见有较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干部问题,要进行逐个表决。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委书记或指定专人将党委的决议向其通报。

(六)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

1.学校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各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人事、职称、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4.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校园文化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处级及以下干部任免、调动、奖惩、考核和监督,干部教育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改革与晋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高层次人才的调出等。

7.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资金(单个项目使用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8.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国内外重要校际、校企合作交流协议。

9.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学校安全、稳定、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0.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专题会)制度及其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事务的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例会制度。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研究某项工作(专题会),可由校长委托某位分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学校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须有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纪委领导同志可视工作需要,由校长邀请参加。根据会议内容,会议主持人可安排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专题会,由主持人负责召集以上有关人员参会。

(三)会议议题。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重大问题须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提交议题的领导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及建议。重大问题经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拿出初步方案后,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四)会议决定。每个议题,一般应由分管校领导先说明情况,阐明意见;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分管校领导委托提出议题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报。与会者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清晰明确的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

(五)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的实施。

2.党委关于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文件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有关行政问题。

4.学校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实施办法,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计划、服务社会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制订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教学、科研、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

6.确定召开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部(处)的重要工作汇报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校务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和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校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参加,列席人员由书记与校长商定。

(四)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

1.学校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学期工作安排。

2.年度财务预算实施办法,落实大额资金筹措、使用和重大基建项目,10万元以上预算外资金、5万元以上预算调整资金的使用。

3.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的处理意见,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4.学校教务、科研、财务、产业、人事、对外合作与交流、招生就业与学生管理、审计与监察、行政效能建设、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稳定安全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碰头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政领导碰头会是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反馈上周所承担的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安排当周主要工作的会议。

(二)党政领导碰头会一般于每周的星期一上午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或推迟。党政领导碰头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校长召集和主持。

(三)党政领导碰头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校长助理等参加,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记录。

(四)党政领导碰头会议定的当周的主要工作由学校办公室列入《周工作日程表》,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同时应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凡行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一般应在10日内列入议题。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后,行政领导应当在规定华体会平台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不准以领导圈阅形式代替。不得用碰头会、联席会代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议涉及与会者配偶、直系亲属及其配偶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出国留学、工作评价、奖惩等与个人利益直接联系的个案问题时,该与会者应当回避。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凡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每年检查一次。党委要将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并将本细则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引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每年要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人士、退离休老同志、教师和学生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细则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和校长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定期督查,如实反映和报告学校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华体会平台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华体会平台委员会

              201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