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差旅费政策的解读
发布华体会平台:2014-10-20阅读量:
 

近日,中央及省市分别印发了最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差旅费报销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便于我校教职工员工理解、执行新政策,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现结合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的精神(以下简称《新规》),将我校执行新差旅费政策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执行华体会平台:

201410月21起发生的差旅费均按《新规》执行 

二、主要变化如下:

1、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凡出差须事先经审批,报销或预借差旅费时应附出差审批表,审批权限参照经费审批权限(行政经费出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均有所变化;

 3、《新规》及本通知中未明确的事项,仍按原报销规定执行

 三、具体变化

1、城市间交通费 

  《新规》规定了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等级,现结合学校实际做以下规定: 

  1厅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对应级别为“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校长助理对应级别为“正处副局级”;学校其他人员级对应别为“其余人员”。 

   原规定中厅级领导、正高职称均可据实报销,现标准降低:火车可乘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飞机限乘经济舱;轮船限乘二等舱。学校其他人员火车可乘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或全列软席的二等软座;飞机限乘经济舱;轮船限乘三等舱。 

  2)厅级领导人员出差,随行人不再允许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3)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按新规不予报销

  5)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2、住宿费 

  《新规》结合地区物价因素,制定了差异化的住宿标准,住宿标准明细可详见附件。 

  1)原规定中,厅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可按实报销,在新规中,住宿费则有了限额标准。以北京为例:厅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住宿标准为500/天,其他人员350/天。 

  2)原规定中,出差人员出现性别单数时,住宿标准可向上提升一档。新规中取消这种规定。 

3、公杂费 

  原规定中市内交通费补助定额为30/人·天。《新规》中,标准提升,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80/人·天,包干使用。 

4、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标准提升。原规定中,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70元、60元、50元三档。《新规》中,除新疆、西藏、青海外,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

 2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新规》规定,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报销城市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3)原规定中,出差时由对方提供餐饮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新规》中要求,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单位仍按标准予以报销伙食补助。

 4)途中伙食补助。原规定中,乘坐达规定时长后,未购买卧铺票的,以12小时为单位、实际票价的80%为标准给予补助。《新规》中规定出差到目的地乘坐火车连续华体会平台超过6小时(含6小时)的,还可按目的地标准增加补助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5、探亲费

 1)《新规》中规定,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销硬席卧铺费;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火车硬席卧铺费报销,多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新规》中明确指出,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但出租机动车辆票据一律不予报销;使用个人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不予报销。

6、其他事项说明 

  1)《新规》中明确规定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用公务卡结算

  2)《新规》中规定,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3)我校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学生、校外人员在我校报销差旅费的,可适当给予伙食、公杂补贴,标准参照表中“其他人员”

   7、报销管理及监督问责 

  原规定中未对差旅费报销管理及监督问责提出要求,但是在新规定中,以2个章节的内容重点提出了差旅费管理及监督问责工作,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 

  1)《新规》中,明确要求单位建立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报销或预借款时应提供出差审批表(见附件)。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审批权限参照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2)《新规》中对单位违反报销管理办法作出了具体的出发规定。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20141020

 

附件:1、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

    2、《华体会平台教职工出差审批表》